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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战俘遣返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77页(769字)

朝鲜战争结束后,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双方应将战俘全部遣返。但是,美国却违反国际公约,破坏遣俘工作。从1951年12月11日起,朝鲜战争双方在停战谈判中,开始讨论战俘问题。当时美方收容朝中方面被俘人员有17.65万人(其中中国人民志愿军1万人),朝中方面收容美方被俘人员1.15万人。朝中方面提出,根据日内瓦公约与人道原则,战俘应全部遣返;美方则提出“一对一交换”与“自愿遣返”方案,蓄意扣留大批朝中战俘,并在其战俘营中进行所谓“甄别”,胁迫被俘人员写血书,打手印或在身上刺字,表示“不愿遣返”,恣意杀害朝中战俘,后来又片面宣布停止谈判。1953年3月30日,朝中方面建议在停战后双方立即遣返由其收容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而将其余战俘转交中立国予以公正解决。在世界公正舆论的压力下,美国不得不接受此项合理建议,双方终于在1953年6月8日就战俘问题达成协议。但是美方却纵容李承晚集团劫夺了朝、中方面被俘人员2.7万余名。朝鲜停战协定于同年7月27日签订后,成立了由印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5国组成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并由印度委员担任主席。双方开始到对方战俘营进行解释工作。但朝中方面对战俘的解释工作开始以后,混在美李战俘营中的特务分子用种种恐怖手段阻挠战俘遣返,使朝中方面的解释工作无法进行。1953年12月24日,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不顾波、捷委员的反对,非法终止解释工作。1954年1月20日到21日,美方把未听朝、中方面解释的2.19万多名战俘强迫押送台湾及朝鲜南部的浦项等地充当蒋、李军队。1954年2月21日,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又不顾波、捷委员的反对和朝中方面的抗议,非法宣布解散。此后美方对于由其强行扣留和杀害的我方9.8万多名被俘人员的下落,始终未作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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