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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国籍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94页(377字)

指华侨本人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国籍问题,这是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立法有不同规定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一向赞成并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侨居国的国籍,中国同时反对侨居国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做法,中国采取单一国籍制。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华侨已取得侨居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对于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则必须经过居住国的法律程序,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同时中国要求他们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不介入居住国的政治活动,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对华侨的正当权益,中国政府有责予以保护,并希望能受到有关国家的保障。中国政府根据上述原则,于1955年4月22日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于1974年5月31日与来西亚政府发表联合公报,解决了彼此间的双重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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