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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4页(379字)

关税之一种,即所征货物出口税和进口税的合称。中国关税之征,滥觞甚早,自南齐以降,在沿海贸易频繁之地,对外商货物课以海舶税,随之在北方陆疆贸易要地亦先后开征。关税自主,税则不予公布,随时由经征人员作出规定。进入近代,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鸦片战争结束,中、英签订《南京条约》,确立协议关税原则,中国进出口税开始受制于列强。1843年,中、英签订《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低税率,从量计征,进出口应征货物税率在5%左右。1858年(咸丰九年)签订的《天津条约》,明确规定“值百抽五”,另收2.5%的子口税,代替内地常关税,此制以后在旧中国推行80年之久。陆疆周边进出口货物税之征收,其税率约低于沿江沿海税率的三分之一左右。近代中国海关税率及征收方法,系根据不平等条约而制定,故为协定税则,带有鲜明的半殖民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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