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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4页(278字)

1980年10月3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企业确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其职员和家属应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但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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