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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3页(517字)

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并宣布废止1957年3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管理办法》。

管理规则共15章53条,主要内容:(1)在中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遵守本规则及中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中国港务监督认为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时,应接受检查;(2)船舶在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前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前24小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向港务监督报告;(3)船舶须经检查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可出港;(4)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5)船舶如需在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6)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应悬挂规定的信号;(7)在港口或沿海水域,禁止船舶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8)违反本规则以及中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者,港务监督得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停泊、信号和通讯、航道保护、消防和救助、海损事故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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