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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2页(514字)

国民党政府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苏、美、英秘密签订“雅尔塔协定”,规定了“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之政治条件”,并载明苏联政府表示准备“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同盟协定”。在美国导演下,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等于1945年6月30日到达莫斯科,8月14日和苏联全权代表、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签订此约。主要内容是:两国在对日战争中彼此给予援助和支持,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援助。条约全文后附有两国来往照会,苏联在照会中表示给予中国的援助完全给国民党政府,承认中国对东三省的主权。中国在照会中表示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有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当予承认。苏联表示当尊重蒙古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同时,两国还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中苏关于大连之协定》、《中苏关于旅顺口之协定》等文件。主要内容有:中国长春铁路为中苏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大连为自由港,苏联经该港之出入口货物,均免除关税,大连的行政权属于中国;中苏两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苏两国另行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此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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