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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6页(453字)

简称《中美商约》。

国民党政府向美帝国主义全面出卖国家主权的不平等条约。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共30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之国民在彼此“领土全境内”可以自由居住、旅行、经商和有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并享受最惠国待遇;(2)双方商品在彼此国内的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均应享受最惠国待遇;(3)中国对美国任何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的输入,以及由中国运往美国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4)双方船舶可以在彼此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或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此领土的自由;(5)双方船舶包括军舰、渔船,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此对其他国家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6)本约签订之后即代替中国与美国以前订立的《望厦条约》、《天津条约》等9个条约。美帝国主义以“平等”、“互惠”之文字,掩盖迫使中国对其一切开放的侵略实质。

此约签订后,延安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指出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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