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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0页(659字)

意大利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统治者经两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确定了一切“迁就”的外交方针。大小列强纷纷要求签订不平等条约。

1866年(同治五年),意大利派钦差全权大臣阿尔明雍到北京,由法翻译官李梅代请援例立约。10月26日,清总理衙门大臣谭廷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意使阿尔明雍在北京签订此约。共55款。主要内容为:(1)互派使臣驻扎都城。

(2)意在中国通商口岸设领事,领事与道台同品,副领事、翻译官与知府同品。来往礼节悉用平礼。

(3)保证意民在中国传授天主教,不准查禁、惩治崇信天主教的中国人。

(4)意民持照可前往中国内地游历,意国商民可在已开各通商口岸任便经商,并可租地盖房,设立栈房,建造庙堂、医院、坟茔等。

(5)意民相涉案件,归意官查办;意民与别国涉讼,按该国以前与意国所定文约办理,与中国无关;意民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由地方官查办,华民有被意人违例相欺,由意国官员查办;两国人民遇有互控事件,则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6)将来中国与别国用兵而布告诸国,中国不能禁阻意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

凡意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用出口、进口各种货物概无妨碍。(7)意国商船所纳钞课:150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钱,150吨整及150吨以下,每吨纳钞银1钱。

(8)各国所有已定条约内载取益、防损各事,意“无不获其美”,嗣后清与别国加有别项润及之处,亦可“同归一致”。借此条约,意大利享有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从此加入了侵略中国的列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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