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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挪五口通商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0页(454字)

又名《中瑞挪广东条约》。

瑞典和挪威要求清政府签定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美、法都效尤英国同清政府订立“五口贸易章程”。

为了“利益均沾”,兼辖挪威的瑞典亦派使臣赴广东比照各国前例,要求五口通商。

1847年由两广总督耆英与瑞典特使李利华在广州签订此章程。共33款,另附《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1)清政府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瑞典、挪威应“一体均沾”。(2)瑞、挪两国可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并在各口设领事,享有领事裁判权。(3)按船所载吨数缴纳船钞,每吨纳钞银1至5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4)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楼,设立医院、教堂及坟地。(5)各国通商旧例归广州官设洋行经理,现议定将洋行名目裁革,听任瑞典、挪威商人与中国商民交易,不加限制。(6)瑞、挪两国兵船可以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借此约章,瑞典、挪威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领海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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