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4页(642字)
1955年4月22日在万隆签订,自1960年1月20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后生效。
条约规定:(1)凡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国籍的人,应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一种国籍;(2)在条约生效后,凡具有双重国籍的成年人(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但已婚者)应在两年内选定国籍,否则即视为随从父亲国籍,如与父亲没有法律关系或父亲国籍不明,则随从母亲的国籍;(3)在条约生效后,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如愿保留中国国籍,必须向中国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印尼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中国国籍。如愿保留印尼国籍,必须向印尼有关当局宣告放弃中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印尼国籍。选择一国国籍,即当然丧失另一国国籍;(4)在条约生效后,具有双重国籍的未成年人应在其成年后一年内选择国籍;未成年期间,应视为只具有其父母双方或父方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选择的国籍;(5)两国公民结婚后,双方各保有其原来国籍,也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并取得另一方国籍,在取得另一国国籍后,即当然丧失原来的国籍;(6)双方勉励本国侨民尊重侨居国的法律和习惯,不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双方各自依法互相保护对方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7)本条约有效期20年,期满后继续有效。1955年6月3日,中国、印尼两国总理就两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实施办法在北京互换照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选籍人的范围、受理选择国籍的机关及选择国籍的手续。1969年3月,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片面废除此项条约的法案,单方面废除了这个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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