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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81页(337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德和平条约迟迟没有缔结,德国分裂成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个国家。

194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我国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也保持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民间来往。1972年7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格·施罗德访问中国,同我国领导人就发展两国关系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讨论。同年8月至9月,两国政府代表在波恩就建立邦交问题进行了外交谈判,10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谢尔应邀来中国访问,两国政府于10月11日发表联合公报,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1991年4月,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已合并为统一德国,中德继续保持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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