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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30页(71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而外国轮船公司则乘机企图垄断对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曾采取种种手段对我国海上货运加以歧视和刁难。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于1961年4月设立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大力发展远洋运输业务,并在日本、新加坡、叙利亚、澳大利亚、比利时、联邦德国、英国、香港等主要港口设立航运代表处,同时还与十几个国家建立了合营航运企业。现在已开辟77条中外定期班轮航线,每月有8-9个定期航班,从中国12个主要港口开往日本、香港、东南亚,波斯湾、地中海及美国等地。1979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所完成的国际海运量,已达4200余万吨。

为了加强对远洋运输行业的管理,交通部于1987年对中国从事国际海运公司和船舶进行全面审核,获准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船舶公司有77家,船舶共计1500余艘,总载重量达1900万吨,该年完成货运量达7984万其中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完成货运量为7066万吨。

在国际合营远洋航运业务方面,1951年6月与波兰共同设立了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经营中国到东欧、西欧、北欧、里海、地中海、波罗的海各港口的运输业务(参见该条目)。1953年成立了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到1987年该公司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43家分公司和8个办事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轮船公司建立了密切联系,共代理各国商船47万多艘次,代理货运14.7亿吨。其中,与中国最早建立业务联系的有荷兰、比利时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航运公司。此外,中外合资在鹿特丹和日本等地分别建立交通服务公司和中铃海运服务公司等,由中外双方合营船舶供应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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