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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6页(352字)

中国盐税收入中扣除偿付外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额。

盐税担保外债,始于1895年瑞记借款。在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的英德续借款、1901年的庚子赔款、借款和1908年的兴办实业借款中,清政府又继以盐税担保。1913年袁世凯未经国会同意,向英、法、德、日、俄5国银行团订立《善后借款合同》,规定了以盐税等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同时规定中国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产盐地区设稽核分所,所有费用由盐税开支;录用洋员襄助,借以保护盐税首先用作借款担保费用。盐税除用于赔款、偿还借款本息和盐务开支外,余额才拨归中国政府,但须经盐务稽核总所洋会办同意后方可提用。从此,盐税完全被外国控制。以后旧中国历届政府又常以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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