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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稽查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7页(537字)

近代中国因借外债而设立的各国共管盐务的机构。

袁世凯窃取大总统职务后,为谋求帝国主义列强的支持建立独裁政权,同英、德、法、俄、日5国银行团借款2500万英镑,并于1913年4月26日签订《善后借款合同》21条。其中第五条规定:(1)中国政府以盐税作为借款的担保,为此而对盐税征收办法进行整顿改良,并用洋员以资襄助。(2)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在各产盐地方设立稽核分所。(3)总所设中国总办1人、洋员会办1人,主管所有发给行票、汇编各项收入之报告及表册各事,专任监理;分所设华人经理1人、洋员协理1人,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4)经理、协理及总所、分所所必须之华、洋人员的任免,由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由财政总长核准。(5)归入中国政府盐务收入帐内,并报告稽核总所,以备与稽核总所所有之表册核对。

(6)盐务进款没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据,则不能提用;总、会办有保护盐税担保之各债先后次序之责任。(7)各产盐地方,盐斤纳税后,须有该处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准将盐放行。

盐务稽查所实际上拥有中国盐税征收、盐务行政、税收处理的全权,它代表善后借款各债权国垄断了以上的中国权益,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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