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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6页(409字)

清末与民国期间德国在华设立的金融机构。

1889年(光绪十五年)在上海成立,先后在中国大城市设立分行20所。资本总额为白银500万两。拥有发行纸币权,主要流通在当时德国势力范围山东一带,其任务为向中国输出资本,推进对中国的经济侵略。1898年,德国强迫中国订立《胶澳租界条约》,取得在山东修筑两条铁路特权后,主要由该行投资组建山东铁路公司,承担修筑任务。

1896年,清政府为偿还中日战争后对日赔款,先后与英、德两国订立《借款详细章程》与《续借款合同》。向德国方面的借款就是由该行支付。

《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国所付庚子赔款,以关税为担保,也由该行与汇丰银行、道胜银行为关税收入的保管行。后又代表德国金融资本参加帝国主义对华贷款的银行团。

1917年,北洋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对德宣战,该行停业。战争结束后,总行与分行基本上相继复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国民党政府接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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