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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7页(555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8日公布生效。

这是中国建国后第一部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律,是中国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重要标志。共15条。

主要内容是:(1)为了扩大中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适合中国需要的;(3)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4)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而在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此外,该法对于建立合营企业的形式、投资范围、中外投资比例、经营管理、组织领导、纳税、利润比分配以及争议的解决,也作有原则规定。

鉴于197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比较原则和简要,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条例共分18章,118条,它是合营企业法的具体化和补充,对合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990年4月,全国人大对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又予修改。参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若干修改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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