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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修改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8页(340字)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主要内容是:(1)国有化和征收问题,是中外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现明确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合营企业实行征收时,应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于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原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必须由中方担任,这不符合国际惯例,现改为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4)原规定合营企业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现规定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规定,即并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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