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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8页(397字)

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其中第五、八、九条作了修改。1991年7月1日废止,另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共18条,主要内容是:(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本法由它的在华总机构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如已根据外国法律缴纳所得税,中国仍要求其缴纳所得税,将会发生双重征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向中国要求抵免;(2)根据合营企业纯收入的3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再根据其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税,共征所得税33%;(3)根据补充规定,新办的合营企业从开始获得利润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度可以全免所得税,第三、第四、第五年度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

参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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