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40页(561字)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上,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0000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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