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市场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9页(217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开设者或道知事可就家畜市场的业务管理向管理者命令必要之事项,或令所属公务员检查该当设施、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2)为了改善家畜市场的运营,道知事在认为必要时,可命令变更家畜市场的位置、结构、设备、家畜市场业务规程或命令其他事项。(3)当开设者或管理者违反了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命令或处分时,道知事可取消家畜市场的开设许可,或取消第26条规定的管理者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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