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市场买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9页(453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家畜市场中实现的家畜买卖价款之决算,须通过该当家畜市场之管理者。(2)当家畜市场中家畜之买卖成立时,开设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向买卖当事者发放家畜买卖证明书。(3)当家畜市场中家畜之买卖成立时,家畜的买入者须在不超过该当买卖价格1%的范围内向管理者缴纳农水产部长官规定的家畜买卖手续费。(4)管理者须将第1项规定的家畜买卖手续费的收入用于下列各款事业:①家畜的改良、繁殖、防疫及家畜共济;②家畜市场的运营与管理;③家畜市场设施及交易缺席的改善;④农水产部令规定的其他事业。(5)管理者应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将家畜买卖手续费等家畜市场的业务收入与自己的经营区分开来,设置和使用家畜市场管理账户,并按各会计年度别编制收支预算。(6)为了谋求第5项规定的家畜市场管理账户运营之地区性的均衡,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调节使用第3项规定的部分家畜买卖手续费收入。(7)家畜市场业务收入预算的编制和事业管理等必要的事项由农水产部令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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