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市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8页(186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开设者须在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机关或团体中指定家畜市场业务的管理者,使之实行业务管理。(2)依据第1项规定执行家畜市场业务管理的机关或团体出现变更时,变更后的管理者接收家畜市场运营所发生之资产,继承其业务。(3)家畜市场废止时,由开设者取得道知事批准后而指定的机关或团体接收其资产,继承必要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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