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市场开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8页(224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非市长和郡守,不得开设家畜市场。(2)拟开设家畜市场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制定家畜市场业务规程,并取得道知事的开设许可。(3)依据第2项规定取得了家畜市场之开设许可者拟变更其业务规程和家畜市场位置及本法规定之家畜市场业务管理者时,须取得道知事的批准。(4)开设者拟废止家畜市场时,须立即向道知事报告。本法还规定,违反第2项规定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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