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受精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8页(247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拟开设家畜人工授精所须拥有符合农水产部令规定之基准的设施,并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进行注册。(2)非依据第1项规定注册的授精所,不得使用家畜人工授精所或与此类似的名称。(3)当授精所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可取消其注册,或在6个月的范围内令其停止业务:未达到农水产部令规定之设施基准时;开设授精所的授精师的任命被依据本法规定而取消时。本法还规定,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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