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机构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8页(529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14条规定,土壤保持管理局负责:防止和减缓土壤流失;促进土壤保持;决定各种土地利用有关的事项,其中包括王室领地,决定的方式应有助于达到上述目的;促进土地占有人对水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开发。土壤保持管理局应当:(1)进行勘查研究,以确定全国水土流失的性质和范围;(2)研究并拟定有关水土流失的防止和补救措施;(3)进行土壤保持工程的施工及土壤保持和土壤改良的实验和论证工作;(4)纪录并发表上述勘查、研究、设计、施工、实验和论证的结果;(5)传递有关土壤流失,土壤保持和土壤改良的信息;(6)确定并公布已批准的土壤保持和土壤改良的方法;(7)指示并监督土地占有者进行有关土壤保持和土壤改良的各项事宜;(8)向土地占有者提供开发和使用水资源的咨询服务;(9)对受到土壤流失的土地占用者进行帮助;(10)根据本部分的宗旨,协调政府各部门以及公共管理机构关于王室领地转让,占有和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活动;(11)为了防止土壤流失,应对政府各部门以及公共管理机构,按职权从土地上清除石头、砾石、沙石、土壤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方式和条例以及对不得清除上述物质的环境,提出意见并给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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