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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合营股份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80页(371字)

50年代中苏两国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的经济合营企业。

1950年3月,中苏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协定》。前两个协定规定公司的产品由中苏平分,后一协定规定由公司经营中国东北-赤塔、北京-蒙古-伊尔库次克、中国西北大城市-阿拉木图3条航线。

3个公司的开支及其利润双方平分。1952年1月,中苏又合营组建中苏造船公司。

各公司均引进苏联的技术设备与企业管理制度。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将各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国的联合公报,规定自1955年1月1日起将上述公司完全移交给中国,苏联股份的价值则由中国用货物在数年内偿还。

至此,中苏合营公司均成为中国国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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