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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94页(588字)

美国单方面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欲对中国进行报复而引起的争议。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工业产权”和“版权”,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技发展、繁荣文艺事业、提高商品质量、促进国际经济贸易与文化交流,均有重要意义。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80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现在虽不够完善,但中国已实行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并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正准备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又正在起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中国专利机构批准专利6万多件中有美国的专利1456件。中国对侵犯美国IMB商标和“Jeep”、“米老”、“氟利昂”等商标的行为已予严格处理。

1991年4月26日,美国政府不顾上述事实,单方面援用其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把中国列为未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5月27日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并准备实行关税报复。此后,中美两国就此进行多次谈判和争执,长期未能达成协议,直至1992年1月17日,双方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对改善中美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避免一场两国间的贸易关税战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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