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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补偿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97页(286字)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制订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与外商开展了补偿贸易业务,即由外商先出口技术和设备给中国,然后外商又接受回头产品作为货款偿付。

近年来中国许多省、市、自治区相继与外商签订了各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最多的是广东省,其次是福建省及上海等沿海省、市。补偿贸易经营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中包括各种矿产资源的开采、轻纺工业的生产、农副产品的种植、水产品的养殖和捕捞,以及旅游设施的兴建等。补偿贸易的客户以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居多,其次是日本、西欧、北美各国的商人。

成交者多为中小型项目,但其中也有个别大型的补偿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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