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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594页(587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组织。

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4国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普遍的安全宣言”,提出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主张。1944年8月,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拟订了组织联合国的建议案。

1945年2月,苏、美、英3国在苏联雅尔塔会谈,决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6月26日通过了“联合国宪章”,10月24日生效,宣告联合国正式成立。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同时,还提出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托管、法律等问题,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它由15个理事国组成,中、苏、美、英、法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个是非常任理事国。安理会的行动以“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为基础,每个常任理事国对它不赞成的任何重大决议都有否决权。到1988年10月,联合国已有159个会员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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