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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洲共同体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597页(1139字)

欧洲共同体是西欧12国组成的共同体。

它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两个条约(统称罗条约)。1967年7月,6国决定将欧洲煤钢联营与欧洲原子能联营并入欧洲经济共同体,成为一个整体,统称欧洲共同体。后来,英国、丹麦和爱尔兰于1973年加入,希腊于1981年5月加入,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1月加入。

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共同体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共同体委员会是共同体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议。

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议会和法院设在卢森堡。欧洲共同体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它的国民生产总值与美国相差无几,一些技术和设备在世界上已居领先地位。

1974年11月欧共体提出同中国谈判缔结贸易协定,1975年5月中国与欧洲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于同年9月在欧洲共同体派驻使团并任命大使。

1978年4月中国与欧洲共同体签订贸易协定,1979年7月又签订纺织品贸易协定。

从1980年起,共同体给予中国普遍特惠待遇。双方经济关系已经由先前主要集中于商品贸易发展到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资金、技术、生产以及教育等方面的合作都有显着进展。

近年来,中国与欧洲共同体达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同或协议在显着增加,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与英国皮尔金顿公司达成的合资生产平板玻璃的协议;与比利时贝尔电话公司达成的合营生产电话设备系统的协议;与联邦德国几家公司达成的向上海宝山钢铁厂二期工程提供技术设备的协议等。同时,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在向中国提供无偿技术援助、赠款或优惠贷款、对中国商品进入共同体市场给予优惠待遇等方面也有显着发展。

1984年开始中国经贸部与共同体委员会之间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晤。近年来双方领导人及有关组织的交往,也大大增加。

1988年中国对外经贸部部长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中国——欧共体第三次贸易周”的开幕式上指出,1987年中国与欧共体双边贸易达112亿美元,欧共体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在技术贸易方面已超过日本和美国,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合作伙伴。1988年中国与欧共体签订援款协议,规定欧共体在1988-1992年向中国20个城市的奶类发展项目提供795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援助。

1989年6月北京发生政治风波后,欧共体曾在当年马德里首脑会议中决定对中国采取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限制措施。1990年10月22日,欧共体外长会议上作出决定,恢复同中国的正常关系,但仍禁止向中国出售武器。中国对欧共体恢复对华关系的决定,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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