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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598页(572字)

从1924年起,旧中国的体育组织就同国际奥委会建立了联系,并几次派出运动员参加奥运会。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中国体育界参加了国际奥委会,1952年并派出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了第十五届奥运会。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通过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在该会的合法地位。但当1956年举行第十六届奥运会时,国际奥委会在少数人操纵下,有意制造“两个中国”,非法允许台湾也派运动员参加。为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并于1958年8月19日宣布同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

直至1979年国际奥委会通过全体委员的通信表决,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承认中国奥委会为中国全国性奥委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而设在台北的奥委会,则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留在国际奥委会内,不得使用其原来的旗帜、歌曲与会徽。中国当即表示接受此项决议,并于1980年2月派出体育代表团第一次参加在美国普莱西德湖举行的第十三届冬季奥运会,以后又参加了1984年的第十四届、1988年的第十五届冬季奥运会。

1984年参加了在美国洛杉矶举行的第二十三届奥运会,夺得了5枚金牌、8枚银牌和9枚铜牌。1988年在汉城第二十四届奥运会上,取得了5枚金牌、11枚银牌和12枚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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