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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16页(388字)

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4月4日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到1988年为止,有成员国160个。

宗旨是使国际民航“依循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使国际空运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之上,并予以完善和经济的经营”。

它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航空的最广泛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组织机构:大会每3年召开1次;理事会,是常设领导机构,由大会选出30名成员组成。

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致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知中国承认1944年《国际民航公约》,并决定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从1974年起,中国连续当选为该组织理事会的理事国,并在该组织总部设有常驻代表处。1988年2月该会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上通过《制止在国际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中国政府在《议定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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