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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34页(548字)

全称是《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

包括4个公约,它们是:(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万国红十字会公约》,1864年缔结,1906年、1929年及1949年修订;(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以代替1907年《海牙公约》第十项公约;(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29年缔结,1949年修订;(4)《关于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上述公约到1978年为止,已有145个国家和当局加入。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起生效。这些公约既适用于正式宣战的战争,也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武装冲突。

1952年7月13日中国政府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承认上述公约。1954年11月5日,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正式批准上述公约,并于同年12月28日向瑞士政府交存批准书。

中国在批准此4项公约时,对于公约中关于“被保护人”的保护问题、战俘原拘留国对战俘移至他国不承担责任问题、战俘原拘留国对战俘定罪问题、战时平民原拘留国将“被保护人”移送他国不承担责任问题等条款作有保留。详见各有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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