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7页(465字)
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处理同一切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是在1953年12月周恩来接见印度来华商谈两国与中国西藏地区关系问题的代表团时提出的。
后在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区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写入《协定》序文。
同年6月25日,周恩来访问印度,在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了这些原则。1954年6月29日周恩来访问缅甸,在和缅甸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又确认了这些原则,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府一贯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同美国、日本、西欧国家、苏联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许多联合公报等文件中都载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