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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9 06:07: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48页(616字)

英、美帝国主义肆意扩大领事裁判权与上海道台议定的章程。

英、美租界合并后,英、美领事按照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七款关于华洋互控案件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的规定,于1864年(同治三年)5月让上海道台派员在英国领事馆设立“洋泾浜首理事衙门”,会同审理案件。为把这种会审的组织和办法确定下来,1867年英国领事文极司脱与上海道台应宝时谈判正式组织法庭事宜,先由应宝时提出草案10条,又经英美公使删改,1868年英、美领事与上海道台共同颁布了《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0款。主要内容为:(1)公廨组织:上海道台选派1名同知主其事,廨内设通事、翻译、书差等,均由公廨委员雇用,雇用外国人一二名,办理无约国人民犯罪案件;(2)领事观审会审: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到案者,须由领事会审;如系为洋人雇用的华人涉讼,领事到堂听审;如案中并不牵涉洋人,即不得干涉;华洋互控,如一方系无领事管束的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3)提传办法:界内华人犯罪,由委员派差人提审,不用巡捕;受雇洋人之华人,先通知该领事,由领事令其到案;为领事服务的华人,须经领事同意才能拿捕;(4)华洋互控案件,有约或无约国人民诉讼,如不服委员所断者,得向上海道及领事上诉。此章程以正式的文件形式,肯定了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所谓“会审”,实际上是外国领事决定一切,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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