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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

书籍:文献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西教育出版社《文献学辞典》第804页(351字)

秦焚书事件。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宴集群臣,议论朝政。博士淳于越主张师古法,分封诸侯,反对郡县制。丞相李斯则认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力陈“不师今而学古,语皆道古以害今”之弊,主张“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秦始皇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令焚毁民间所藏《诗》、《书》和《秦纪》以外的列国史记、百家语。所不去者,惟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令下三十日不烧者,处以刑罚,戍边修筑长城;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灭族。禁止私学,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次年,术士侯生、卢生等诽谤秦王,秦始皇“使御史悉案问诸生”,犯禁者460余人,皆坑之咸阳。史称“焚书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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