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页(695字)
每日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日48小时的制度。8小时工作制的提出和付诸实施,是工人阶级通过激烈斗争争取得来的。有些进步社会活动家也为此作出了贡献。早在1817年8月,着名的英国空想共产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即提出以8小时工作制作为他拟将建立的“共产主义新村”制度下最长工作时间制度的设想。19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的部分石匠、木匠、泥水匠等建筑工人和淘金工人斗争后获得8小时工作制度。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根据马克思的倡议,提出了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口号。19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职工基本上全部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1908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关于8小时制的最早立法。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8小时工作制很快在世界上成为标准工作日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22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8小时工作制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公营和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制。1952年8月6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并提出较大企业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应低于8小时。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国城镇职工中普遍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按照1994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1995年3月25日修改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