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0页(408字)
指行为人在受到他人急迫的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的情况下,丧失意志自由,被强制实施可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被迫行为不是自愿实施的,故可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如罪犯作案后持枪强制出租汽车司机开车逃离现场,司机在遭受生命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此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在大陆法系刑法里,被迫行为是作为紧急避险的一种情况,即危险不仅来自自然的力量,亦来自人的行为。英美法系刑法则仅对来自自然力量的避险行为,称为紧急避险,而对受他人威胁被迫实施的行为,称被迫行为。以被迫行为作为免责的辩护理由,其条件是:(1)必须证明威胁或危险足以危及本人或其家人的生命,造成人身伤亡或遭受非法拘禁等严重后果;(2)威胁或危险是紧迫的,危害是即将发生的;(3)威胁或危险足以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使行为人在不自愿情况下作出危害行为;(4)被迫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其原先可能遭受的伤害,并以未致人死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