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3页(447字)
人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发生协调的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的歪曲反映,从而影响了人的行为,破坏了人适应社会生活以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并且不能简单用一般常人方法加以纠正,称为变态心理。广义上,变态心理包括异常的心理和行为,表现为人的知识、情感、意志、个性心理特征和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具体有:精神病,神经症,某些人短暂的精神异常,先天性残疾,变态人格。狭义上,变态心理仅指变态人格,即在没有意识障碍和记忆力、智力无明显缺陷的情况下出现的情感和意向行为方面的明显障碍。变态心理的形成是生物学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发生作用的结果。变态心理一般有如下特征:不能和其所处环境保持一致或适应不良,精神生活不协调,常对社会带来扰乱和破坏,而且个性一旦形成,就具有恒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很难矫正。研究有变态心理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以及如何进行矫正和防治,是为了有效采取社会保护措施,预防变态心理者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