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9页(754字)
调整国家为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而制定和统一执行标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加强标准化立法,依法管理和发展标准化事业,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为适应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标准化行政法规。例如,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发布了《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办法》、《工业企业标准工作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国务院又根据该法的规定发布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作为中国的第一部标准化基本法,共设5章26条。各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依照该法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该法明确规定了制定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对于标准的实施和监督,该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追究违反该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保障《标准化法》的贯彻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