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4页(211字)
即着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通过无线或有线广播、电视台或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从实质上讲是表演权的一种形式,是通过电台播音员或演员的表演,以电波为载体,供观众、听众收听和收看做品。由于播放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设备,而这些设备在中国都是国家的财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着作权人要自己独立地行使播放权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