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0页(489字)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是: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也即申请人放弃了申请执行权;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就无法进行。③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⑤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因而只能终结。⑥执行机关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终结应当作出书面裁定。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不需要也不可能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不同于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执行中止事由消失,执行继续进行。

执行终结也不同于执行终止。执行终止是执行的正常结束,是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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