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0页(293字)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执行程序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在引起执行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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