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环境审议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7页(279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环境厅设置中央环境审议会。(2)审议会掌管下列事务:处理环境基本计划;应内阁总政大臣的咨询,调查审议关于环境保全的基本事项;应环境厅长官或者关系大臣的咨询,调查审议关于环境保全的重要事项;根据其他法令规定属于其权限的事务。(3)关于前项规定的事项,审议会可以向内阁总理大臣、环境厅长官或者关系大臣阐述意见。(4)审议会由80人以内的委员组成。为调查审议特别事项,在必要时审议会可以设置特别委员。委员和特别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在有环境保全学识经验者中任命。委员和特别委员为非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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