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豹捕猎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6页(1191字)
海豹主要栖息在南极海洋区域。18世纪70年代以后,英、美、法、俄等国大量进行商业性捕猎海豹。到本世纪30年代,世界海豹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保护海豹资源,国际社会在本世纪已签订了数个有关海豹的条约。其中目前仍在实施适用的条约主要有:(1)《保护北太平洋海狗临时公约》。海狗为海豹类动物。《临时公约》签订于1957年2月。在此之前,日本、英国(加拿大北半部)、美国和苏联曾于1911年签署了关于保留和保护海狗的多边条约。其中主要规定是严格减少远洋捕捞海豹类动物的活动,要求各国对在其岛屿上进行的捕猎予以监督。此条约因遭部分国家反对于1941年被废,并被《临时公约》取代。《临时公约》宣称:采取有效措施使北太平洋海狗得以最大数量持续地繁衍,使其在数量上达到和维持在可永续为人类最大限度利用的水平。《临时公约》禁止在北纬30°以北的任何地区进行远洋捕捞海豹的活动,包括白令海、鄂霍次克海峡和日本海。除此还对捕猎量的分配、捕猎规模、设立北太平洋海狗委员会等作出规定。《临时公约》于1980年被修订。(2)《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南极海豹公约)。12个协商国签订于1972年2月,1978年3月11日实施。该公约目的是,促进南极海豹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及科学研究,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公约共16条和1个附件,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区域及该区域中的6种海豹。公约建立了许可证制度、检查制度及其他有效措施。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协商建立管理制度,协商设立科学咨询委员会。公约的附件对确定禁捕期、设立海豹保护区、允许捕猎海豹区域、禁止捕猎罗斯海豹等作出补充规定。(3)《捕猎海豹管理措施和保护大西洋东北海域海豹的协定》。挪威和苏联于1957年签署。协定目的是,为大西洋东北海域的海豹达到最适数量的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增进其规模并将其维持在能保证最大捕捞量的水平,并且为研究这一区域海豹的生存环境而进行协作,扩展其科学研究。协定主要保护对象是格陵兰海豹、囊鼻海豹和海象。协定规定,限制在某些区域和某些季节捕杀格陵兰海豹和囊鼻海豹,禁止在任何区域和年龄捕杀海象。还规定,设立一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提出管理捕猎海豹的措施,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正确实施。(4)《加拿大和挪威关于捕猎海豹和保护大西洋西北海域海豹的协定》。签订于1971年。协定声称,加拿大和挪威的愿望就是去发展和维护“最有效的保证措施,以便为这一区域内的海豹类动物提供最好的保护和对这一资源进行适度利用。”保证“在捕猎海豹时采用人道的方法”,加强和协调他们对大西洋西北海域海豹数的科学研究。协定规定,加拿大和挪威都不允许对髯海豹和海象进行商业性捕猎,设立一个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商谈加拿大在允许捕猎总限量中的百分比和加拿大关于捕猎海豹的一些规定,总限量中将允许挪威的捕豹者在加拿大200海里海域中捕猎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