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0页(389字)
相对于独立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而是使其他行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又称“附属行为”。依补助行为而完成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基本行为或称为待补行为,又称为“被补助行为”。例如,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同意,为补助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为基本行为。补助行为,以补助被补助行为为目的,因此,如果被补助行为无效,则因目的不能实现而失效。补助行为往往发生在被补助行为之后,如本人对于代理人所为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越权代理行为发生在本人追认之前。补助行为中有补助自己行为的,例如,选择债务之选择,得撤销行为之承认;也有补助他人行为者,如同意、许可等。所谓同意系指承认他人行为的意思表示。待补助行为,因补助行为之补充而使之成为无欠缺的行为,法律上称为补全。补全可依法律行为而为之,也可依非法律行为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