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6页(537字)
“动产物权”的对称,指客体为不动产的物权。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必然毁损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包括:(1)土地。(2)建筑物,如各种房屋、道路、矿场、水利设施、桥梁、隧道等。(3)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例如,已播撒于土地中的种子,已被使用的建筑材料、为建筑物的功用而添加的设备,定着于地面的在法律上难以侵害的机器设备等;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如矿藏、植物等;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和经济价值,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作如下规定:(1)就权利取得方式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为继受取得、添附、依取得时效和依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因信赖错误登记而取得。善意取得、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等方式不适用于此。(2)就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遵循登记原则。凡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者,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生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3)就物权体系设置而言,不动产物权类型较为完备。例如,在用益物权中,几乎所有的用益物权类型均为不动产物权;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留置权亦为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