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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给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7页(380字)

债务人做了一定的履行,但未按债的要求全面、适当地履行的情形,包括标的物质量和数量的不合要求以及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的不适当等。其构成要件是:(1)已有履行行为。所谓履行行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履行意思的行为,非基于此意思的只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没有履行行为的也只可能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或履行迟延。(2)事实上履行不完全。(3)履行不完全是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不完全给付的效力是: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责令债务人补正;如补正导致超过了履行期限,可以请求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无法补正或补正对债权人并无实际利益时,可准用给付不能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解除合同并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补正后仍有损失的,债权人还可请求赔偿。也有人认为不完全给付是广义的,即不当履行,除瑕疵给付外还包括加害给付,积极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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