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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使用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6页(194字)

民事主体依法对草原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草原使用权是中国民法通则和草原法规定的物权。在中国,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草原使用权证书,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以从事畜牧业生产。权利人使用草原时,不能改变草原的地力,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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