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8页(392字)
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在送交鉴定、由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后,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因为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问,要求或申请由其他鉴定机关或鉴定人员对同一问题再次进行鉴定。由于鉴定结论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其相应的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因此,就如同任何判断一样,可能会出现错误;并且,如同任何其他判断一样,也可能会被认为有疑问。重新鉴定不仅有利于纠正已经作出的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而且有利于消除有关机关或人员或案件的其他有关参与人等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所存在的疑问。因此,重新鉴定往往不仅是正确认识和解决案件中有关的专门技术性问题所必需的,而且对于公正解决这类问题,也经常是必不可少的。重新鉴定发生于鉴定结论作出以后,法庭审判结束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在法庭审判期间如果需要重新鉴定,则会导致延期审理的结果。